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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統裁字第 3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統裁字第 39 號聲 請 人 劉泓志上列聲請人為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聲請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112 年度聲再字第 86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與最高行政法院 107年度判字第 549 號、 109 年度判字第 219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二),適用刑法第 339 條、第 215 條、第

216 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一)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1條(下稱系爭規定二)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系爭判決一及二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是本件聲請非屬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且無從補正,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