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統裁字第 30 號聲 請 人 程擎天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統一見解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關於聲請統一見解部分不受理。
二、其餘聲請駁回。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8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與同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367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所涉犯詐欺案件之原因事實,有關增貸案是否存在、金流不明等犯罪事實之認定與證據之採用,見解歧異並牴觸司法院釋字第 146 號、第 185 號及第 188 號解釋,而有由憲法法庭予以統一之必要,爰聲請統一見解暨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而聲請不備上開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所明定。
三、查(一)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抗字第 853 號刑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二)系爭裁定與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間,核非屬不同審判權法院之裁判,並聲請人亦非以其等間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為由,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是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關於聲請統一見解部分既不受理,是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