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統裁字第 32 號聲 請 人 劉泓志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3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與最高行政法院 107年度判字第 549 號判決,於適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1 條及刑法第 215 條、第 216 條及第 339 條(下合稱系爭規定)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係以聲請人聲請再審之意旨,核屬得否非常上訴或聲請憲法訴訟之範疇,並非再審程序所得救濟,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定要件而駁回再審之聲請,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而表示見解。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所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