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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統裁字第 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統裁字第 4 號聲 請 人 華鎰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莊育程上列聲請人因就業服務法事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就業服務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年度簡上字第 42 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68 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歧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於該裁判送達後 3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判決非屬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以其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為由,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