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統裁字第 40 號聲 請 人 謝汶樺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據臺灣高等法院 107年度上訴字第 709 號、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748號、110 年度台非字第 10 號等刑事判決,認最高法院之不同刑事判決間,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查獲」要件,解釋寬嚴不一,認有統一見解之必要,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