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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統裁字第 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統裁字第 5 號聲 請 人 劉泓志上列聲請人為詐欺等罪,聲請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詐欺等罪,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1 年度聲字第

846 號刑事裁定,與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字第 536 號、

107 年度台抗字第 858 號刑事裁定等,適用同一法律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84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