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統裁字第 7 號聲 請 人 蘇至行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2112 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992 號刑事裁定所表示對於衍生證據之權衡採證見解不一,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依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3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及第 84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992 號刑事裁定於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26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 112 年 2月 14 日始向本庭提出聲請,已逾越憲訴法第 84 條第 3項所定之不變期間,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