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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統裁字第 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統裁字第 9 號聲 請 人 劉智強上列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非字第 169 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與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日修正公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第 3 項及第 23 條規定,認定歧異,聲請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非字第 169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認定聲請人原確定判決未諭知不受理判決而為實體判決僅係個案見解之範疇,與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修正公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第

3 項及第 23 條規定,認定歧異,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