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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40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03 號聲 請 人 張惇翔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聲請不合程式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第 7款、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8 日向憲法法庭所提之聲請狀,未檢具確定終局裁判,經本庭於同年 5 月 29 日以憲法法庭 112 年度憲民字第 521 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正,上開補正裁定並於同年 6 月 8 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憲法法庭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次查,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確定終局裁判,已逾越補正期限。

三、綜上,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