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04 號聲 請 人 吳星助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戒治標準不公,以當事人有無前科、是否有驗出毒品反應等,作為戒治評分項目,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未據裁判而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項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