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13 號聲 請 人 郭哲男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0 年度上訴字第 110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4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人民之身體自由及平等權,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23 條規定之疑義,爰就系爭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二、按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該次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2780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經查:
(一)本件聲請案係於 110 年 9 月 16 日收文,是本件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定之。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其主觀意見,泛言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23 條規定之疑義云云,尚難謂對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已予以具體之指摘。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六、至聲請人另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