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17 號聲 請 人 謝清彥上列聲請人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全字第 1 號、第 8號、聲再字第 3 號、第 7 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全字第 10 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全字第 1號、第 8 號、聲再字第 3 號、第 7 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全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宣告確定終局裁定違憲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61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就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就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規範有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均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