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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42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22 號聲 請 人 陳守信上列聲請人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聲請憲法審查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據其聲請書所述,其係兼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342 號判決附表所示當事人之被選定人)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聲請憲法審查案件,不服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822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係就審查庭之裁定聲明不服,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另本件聲請書雖於聲請人姓名欄記載聲請人為兼系爭裁定附表所示人等之被選定當事人,惟聲請書僅見聲請人之簽章,未見有共同聲請人名冊,亦未有共同聲請人選定聲請人為全體聲請憲法審查之意旨及其等之簽名或蓋章,是系爭裁定附表所示之其餘人等尚難認係本件聲請之共同聲請人,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