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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42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24 號聲 請 人 劉泓志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5 年度上易字第

403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84條、第 85 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6個月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92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聲請人應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施行起 6 個月內提出聲請,始符法定期間。末查,憲法法庭係於 112 年 4 月 22 日始收受聲請人之聲請書,本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