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28 號聲 請 人 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薛人豪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吳志光 律師
劉昌坪 律師陳毓芬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公平交易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863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4日修正前之公平交易法第 4 條、第 5 條第 3 項、第 7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第 14 條第 1 項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係爭執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至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如何牴觸憲法。綜上,本件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