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44 號聲 請 人 山鈺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秋田上列聲請人為政府採購法等案件,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 年度聲再字第
261 號、第 271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434 條第 1 項、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就原因案件事實之認定,為不利聲請人之判斷,已違反投標招標當事人對等原則、行政明確性原則、類推適用禁止原則,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5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規定;另系爭規定亦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尚難認已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亦僅就確定終局裁定之認事用法有所指摘,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均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