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48 號聲 請 人 廖淑裕上列聲請人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判字第
111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256 條第 1 項、第 258 條、第 258條之 1、司法院院字第 1306 號解釋、最高法院 20 年上字第 55 號刑事判例及最高法院 75 年台上字第 742 號刑事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次按,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末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間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15條第 2 項第 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係於中華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確定,此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堪認該裁定已於同年 09 月
19 日前已送達聲請人。而憲法法庭係於 112 年 06 月 27日始收受聲請人本件聲請書,依法扣除在途期間,本件聲請業已逾越法定期間。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