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50 號聲 請 人 陳俊杰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908 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二、經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908 號刑事判決及其歷審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