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52 號聲 請 人 何牧珉上列聲請人為薪給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1771 號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相關法規範,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二、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書並未表明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