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56 號聲 請 人 劉泓志上列聲請人為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1. 聲請人因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1 年度聲字第 846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刑法第 85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2. 聲請人主張其並未於 5 年內 3 次犯罪,認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不得以之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又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見解,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明珠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