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58 號聲 請 人 謝秀慧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國易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國易字第 19號民事判決 (下稱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憲法保留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疑義,侵害聲請人憲法第 24 條受國家賠償權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對法院裁判之標的及職權認定之事實有所指摘,難謂已敘明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