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59 號聲 請 人 呂全偉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
張世東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436 號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395 條第 2項、第 531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436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395 條第 2 項、第 531 條第 1 項(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所保障財產權及程序選擇權等語,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係對法院裁判之標的及職權認定之事實有所指摘,亦難謂已敘明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