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4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6 號聲 請 人 彭宥明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1 年度金上訴字第 90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等辦案程序規定,禁止聲請人循法定程序之請求及救濟等權利,侵害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有權利即有救濟之訴訟權,牴觸憲法而無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於該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惟訴訟程序尚未終結,未用盡審級救濟,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