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67 號聲 請 人 陳永順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憲法法庭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撤銷聲請人假釋之處分未及審酌司法院釋字第 796 號解釋意旨,法院駁回聲請人就檢察官執行無期徒刑殘刑執行指揮書之聲明異議,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抗字第 835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又駁回再抗告,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判決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次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 6 個月內為之,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92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四、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經查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於 112 年 4 月 11 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規定之 6 個月不變期間,且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
是本件聲請,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