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68 號聲 請 人 黃振義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提起非常上訴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非字第 68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之論證用法,明顯違背憲法規定,聲請大法官解釋等語。上述聲請意旨,核屬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合先敘明。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