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69 號聲 請 人 張泰銘送達代收人:李光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抗字第 84 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為違法裁判,違反憲法第 1條、第 8 條、第 16 條、第 22 條、第 23 條及第 24 條等規定,應受違憲宣告,廢棄發回最高行政法院,並聲請暫時處分,以維護國防國安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未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既不受理,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