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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47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71 號聲 請 人 劉郭龍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聲字第 4076 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聲字第 4076 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復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收受上開裁定後,原得依法提起抗告而未提起,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核與憲訴法上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