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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47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73 號聲 請 人 李萬成上列聲請人為假釋事件,認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泰訓所輔字第 11011005740 號函及所適用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二、經查,聲請人並未受有任何裁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