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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4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8 號聲 請 人 奕維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 人 柯厲生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 1645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顯失公平,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判決係基於無效之法律行為所作成,惟因相對人刻意隱匿而未曾被實質審理,且被引用為後案判決之依據,顯失公平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因此該判決非屬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