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48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85 號聲 請 人 蘇繼鴻上列聲請人因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80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牴觸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3 項立法意旨、民法第 1148 條規定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又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

23 條欠稅追溯期最長可達 15 年之法定期限,以及遺產及贈與稅法適用之核課期間及徵收期間之規定,有違憲法第 7條平等原則、第 15 條財產權、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保留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剝奪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權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其所持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並泛稱系爭裁定與系爭判決均屬違法及違憲,未具體指摘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何不法侵害。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