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86 號聲 請 人 洪羽宏
送達代收人 黃志文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上字第 58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僅因聲請人持有不動產之鑰匙,即認定其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就民法第 179 條規定之適用顯有錯誤,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而屬違憲,應予廢棄並發回管轄法院。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按上開憲訴法第 59 條第 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保障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之事由,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民法第 179 條規定之解釋、適用,究有何悖離憲法基本權利保障與憲法價值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