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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51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11 號聲 請 人 李慧曦上列聲請人請求攝影 112 年審裁字第 1265 號(原分案號:111年度憲民字第 2668 號)裁定之卷內文書,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聲請人攝影所請之 112 年審裁字第 1265 號案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該項聲請,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 23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265 號裁定之當事人,具狀聲請本庭提供該案之卷內文書,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爰准許其依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相關規定,攝影所聲請之卷內文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