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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51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12 號聲 請 人 楊光能送達代收人 林麗雪上列聲請人為專利權報酬爭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專利權報酬爭議事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310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8 年度民專上字第 36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專利法第 7 條第 1 項但書明文規定雙方得以契約約定者,除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外,亦包含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業經系爭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見解,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明珠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