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14 號聲 請 人 江軒睿送達代收人 謝丹倪上列聲請人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抗字第
339 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侵聲再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抗字第 339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核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