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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52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20 號聲 請 人 詹益瑋上列聲請人為搶奪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抗字第 1004 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其所適用之刑法第 50 條、第 51 條第 5 款、第 53 條及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就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抗字第 1004 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 50 條及第 53 條規定部分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5 年度聲字第 1717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抗字第 100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核聲請意旨,就刑法第 50 條及第 53 條規定部分,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上開二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應不受理。

四、至聲請人另就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 1 項規定部分,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則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