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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52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22 號聲 請 人 鍾傳國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抗字第 47 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抗字第 47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對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判,損害其權益,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15 條保障生存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及第 24 條前段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依憲訴法上開規定,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