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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52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25 號聲 請 人 張秋田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抗字第 537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412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第 1 項人身自由、第 16 條訴訟權、第 22 條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法定主義及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亦未指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持見解,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