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26 號聲 請 人 趙高仁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交上字第 129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具狀請求憲法法庭審理,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對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爰依此為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持見解,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