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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53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30 號聲 請 人 廖麗綢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981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或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及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系爭裁定表示意見,並提出本庭歷次不受理裁定主張應合併審理,經核應屬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