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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53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31 號聲 請 人 劉紘瑋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 年度抗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第 2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其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有違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就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尚難謂聲請人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見解究有何侵害其訴訟權而有違憲之處,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