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32 號聲 請 人 巴彥勛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區權會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區權會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964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 條第 3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482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就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就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尚難謂聲請人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見解有何違憲之處,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