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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53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37 號聲 請 人 許家銘上列聲請人為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4 年度抗字第 87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405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修正施行(下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該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規定定之;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0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本件聲請於 108 年 3 月 7 日提出,其受理與否,應依上開規定即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之。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及違反比例原則之疑義,是此部分聲請,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五、至聲請人就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