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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54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43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138 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1138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61 條第 2 項前段、第 90 條第 1 項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之疑義,侵害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應屬無效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得為之。本庭爰依前述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