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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54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44 號聲 請 人 愛得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廖麗綢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991 號裁定以聲請人係就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予以不受理,然聲請人並未就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故再次提出聲請,主要爭點、原因案件或確定終局裁判字號等,均與司法院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收文之聲請狀相同,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60 條第 5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核本件聲請書所載,並未具體敘明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