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50 號聲 請 人 陳隱洲上列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非字第 40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與其他相同犯罪手法、情節之受刑人案件相較有失公平,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3 條及第 80 條規定之疑義。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並未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規範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