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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55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54 號聲 請 人 張夫韓聲請人因違反律師法送付懲戒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律師法送付懲戒事件,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111 年度台覆字第 7 號決議書(下稱系爭決議書),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律師懲戒委員會 108 年度律懲字第 31 號決議書請求覆審,經系爭決議書以覆審之請求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決議書為確定終局裁判。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