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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56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62 號聲 請 人 彭宥明上列聲請人為詐欺等案件聲請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325 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爰聲請憲法審查。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325 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