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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56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64 號聲 請 人 張文俐上列聲請人為返還不當得利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012 號裁定有誤,憲法法庭只看原審法官文即為不受理裁定,聲請人只能一再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012 號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