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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61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19 號聲 請 人 陳國栓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3475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對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或不得更行聲請之事項為聲請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又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所受之系爭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顯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定之法定期間,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