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45 號聲 請 人 李佩珍送達代收人 李明珍
王嘉麟送達代收人 陳玉婷
賴護鑫送達代收人 賴顥元
莊莉送達代收人 莊明星
刁威淇送達代收人 刁國洋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陳宜鴻 律師翁呈瑋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1056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及侵害憲法第 15 條保障工作權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